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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二是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三是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
工作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宣传和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正反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守法、诚信、自律意识。二是进一步突出重点,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围绕老百姓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控制物价过快增长、保障消费安全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网络、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日常监管。抓好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消费维权联动机制。要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创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与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抓好抓实。健全完善消费者维权长效机制和统一稳定的组织机构,形成分工明确,制度完善,办事高效的管理体系。加强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不断延伸消费者维权网络,增设消费维权网点,方便消费者就近投诉维权。
立法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法一例”经过十多年的颁布施行,在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的条文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建议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法一例”进行修订完善。一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及其消费范围界定较窄、范围不广,应将教育、金融、保险服务以及商品房、汽车、旅游、电子商务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范围,同时维权要向农村延伸,应单独增设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诉处理条款。二是进一步强化消委(协)会职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三是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或消费调解协议可以得到法院司法确认制度。四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处于优势地位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五是进一步明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欺诈行为双倍赔偿的惩罚力度过轻,应加大赔偿比例;对销售交易额较小的假冒伪劣产品应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对明知侵害消费者权益而又拒绝赔偿的经营者,应建立相应的罚则;增加精神损害和赔偿条款。(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