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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西唐家弄X 弄X号,性质为公房,承租人为陆某某。房屋结构较为复杂,前后各有一间,外部还存在搭建的一间房屋。关于搭建部分,各方说法不一,原告陆A称其中两间是陆某某夫妇搭建,另外两间不清楚搭建者;被告陆B方称其中两间是陆某某夫妇搭建,另外两间是陆C搭建;被告陆C方则称其中两间是陆某某夫妇搭建,另外两间是陆C夫妇搭建。在居住情况上,房屋最初由陆某某夫妇带着三个儿子居住,随着时间推移,家庭成员因工作、结婚等原因,居住情况发生了多次变化,且各方对于居住情况的陈述存在差异,这也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2019 年 6 月 3 日,系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23 年 5 月 18 日,陆A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结算,征收补偿利益共计 4,418,562 元,这一金额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补偿。其中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款 2,340,277 元,这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评估补偿;居住装潢补贴 13,783 元,用于补偿房屋内部装修的损失;签约奖励费 462,830 元,是对积极签约的奖励;家用设施移装费 2,000 元,用于补贴家用设施移动安装的费用;搬迁费 2,000 元,帮助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过程中的费用;无搭建补贴 100,000 元;临时安置费 40,000 元,在被征收人过渡期间提供临时居住补贴;限定选房奖励费 275,660 元;特殊困难对象补贴 380,000 元,对象分别为孙某芬 30,000 元、陆M 30,000 元、陆某某 20,000 元、陆C营业执照 300,000 元 ;搭建补贴 351,556 元;搬迁奖励费 392,566 元;期房临时安置费补差 2,500 元;征收补偿费用计息 55,388 元。此外,用以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一套,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松江佘山北 14A - 03A 地块某某路 某 弄 9# 栋 / 幢东单元 11 号 304 室(2023 年 9 月 21 日登记地址为松江区佘山镇某某路 某 弄 11 号 304 室,权利人为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筑面积为 97.59 平方米),房屋总价 2,192,636 元,剩余征收补偿货币款 2,225,926 元(尚未发放)。
被告陆B、陈某华、陆H辩称,陆某某作为房屋承租人,符合同住人条件,于征收后去世,生前没有遗嘱,其份额应法定继承。陆B系从系争房屋迁出的支内人员,按支内人员退休政策户籍迁回,陈某华属于随迁配偶,陆H属于按支内人员子女来沪就读政策户籍迁入,均应认定为同住人。他们还指出,奉贤的房屋是经适房,并非福利分房。而陆A在徐家宅 115 号拆迁中获得北艾路房屋安置,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陆C、孙某芬 1989 年获得潍坊二村房屋增配,虽未登记陆M的名字,但陆M系家庭成员,增配面积 12.6 平方米,大于当时人均 4 平方米的解困标准,因此也考虑了陆M的因素,应视为三人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故他们主张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为陆某某、陆B、陈某华、陆H,原则上应当四人均分,考虑到陆某某为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应当多分,因此,陆B、陈某华、陆H主张分得总额的三分之二,陆某某分得三分之一。陆某某的份额由陆B、陆A、陆C三人均分继承。因陆某某已过世不应获得安置房,故陆B、陈某华、陆H主张分得安置房和货币补偿款 948,467.57 元,由陆A继承分得 448,729.10 元,陆C继承分得 448,729.10 元和特困补贴 38 万元。三被告要求共同共有,内部不区分份额。
对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细则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共同居住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户籍在被征收的公房内,这是认定共同居住人的基本前提,体现了户籍与房屋权益的紧密联系;其二,户籍迁入以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一条件旨在确保居住的稳定性和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关系,但在实际认定中,也存在诸多特殊情况需要综合考量,如按知青或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的,即使未居住,仍保留居住权益,不因此影响共同居住人当中关于居住的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狭小,因家庭矛盾或者客观上不具备供众多户籍人员居住,在外借住、租住的,不因此影响共同居住人关于居住权益的判定 ;其三,在本市他处无福利分房,这一条件是为了防止重复享受福利性质住房权益,保障征收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但凡案涉当事人名字出现在住房调配 / 增配单上,或者出现在按政策购买的售后公房出售合同上,则存在极大概率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共同居住人。但在本市有自购商品房的,不影响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在本市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不影响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不过根据既往判例,会影响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的份额 。这些复杂的规定和特殊情况,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
被告陆C、孙某芬享受过福利分房并购买下公房产权,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专属部分可归其所有。他们主张只有陆M和陆某某可以分得征收利益,陆某某的份额由子女继承,这种诉求忽略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同住人的权益,也未能准确理解福利分房对同住人资格的影响,存在不合理之处。陆M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居住满一年,符合同住人条件,其要求分得安置房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整个征收利益分配的大框架下,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其具体应得份额。
在涉及房屋相关事务时,务必保存好各类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调配单、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户籍资料、居住证明、出资证明等。以本案为例,关于房屋的居住情况、福利分房情况以及经济适用房申购情况等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保存好这些证据,能够在纠纷发生时,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的房屋租赁、买卖、装修等活动中,也要注意保留相关的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