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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9日,李某向黔西南州人社局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局认为李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技术公司对此结果不服,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2024年2月2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技术公司申请再审后,于同年11月5日被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
针对李某坚称“母亲下车点就在我上班路线途中,从未绕行”的说法,办案团队通过城市交通监控系统彩票大小单双平台,调取到李某自2021年7月至11月间的摩托车行驶数据,并借助技术手段,将李某半年内的通勤路线绘制成轨迹图,对李某的日常上班路线用红线标注,对其母亲下车的点位用蓝点标记。结果显示:所有蓝点均在红线上,证明李某搭载母亲为顺路搭载,没有改变其上班的路线和所需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六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发生事故时确系在上班途中。
此外,办案团队还走访了技术公司的相关人员,了解到李某作为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外勤,实际到岗时间并不固定,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也提到李某的工作特殊性导致上班时间、地点不固定彩票大小单双平台,并非要在确定时间和地点才算在“合理时间”的“上班途中”。检察官认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六条对“合理时间”的界定不能被机械、僵化地理解为制度所规定的上班时间,而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日常通勤所需时间、交通状况、长期形成的通勤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在事发当日属于在“合理时间”前往公司途中。
法律层面的争论虽然有了结果,但长达4年的诉讼对抗已在李某与技术公司之间累积了深深的矛盾。检察官深知,如果只是简单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彩票大小单双平台,却把矛盾重新推给了双方,李某期盼已久的赔偿款依旧遥遥无期,而技术公司因李某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的账户也无法获得解冻,经营将深陷停滞泥潭,案件最终可能走向两败俱伤的结局。于是,从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办案团队决定开展矛盾争议化解工作,努力引导李某和技术公司达成和解。
在工作初期,技术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仍心存芥蒂彩票大小单双平台,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颇为抵触。检察官耐心地与公司负责人沟通,结合证据讲清案件事实彩票大小单双平台,并逐条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认定标准。检察官用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分析彩票大小单双平台,使技术公司负责人的固有认知开始有所改变。经过近一个月的释法说理,技术公司管理层最终认可了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