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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斯人娱乐场-Venetian Macao Casino长期主宰东西方贸易阿拉伯商人的金融炼金术|书摘

作者:小编2025-04-24 14: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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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人的主持下,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急剧增多,水稻、亚麻、、甘蔗、生丝、靛蓝、棉花等经济作物广泛传播,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世界市场的地理空间也空前扩大,越来越多的地方越来越紧密地与世界贸易纠葛在一起。商人的骆驼商队和阿拉伯帆船,游走在东西方之间,编织起一张绵密的商业贸易网络,从英伦三岛到长江、珠江流域,从波罗的海的冰天雪地,到印度洋的暖湿季风,所有本来毫不相干的地方,都被这张商业贸易网络联结起来,抽象的价值,依附在实体的商品身上,沿着这张商业贸易网络的经纬线,川流不息地奔腾着,整个世界都流动起来了。

  在很多情况下,终端厂商只有把工业制成品卖出去之后,才有钱支付之前购买原材料的货款,这就产生了赊账购买和延期支付等商业信用技术。此外,远在地球两端的买家和买家之间结算货款,也需要远程汇兑,特别是大额私人贸易以及税款押运等国家官方之间的交易,更是牵扯到巨额资金的远程汇兑,由此产生的巨额资金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汇率波动问题,都迫使人们寻求更安全、更高效的支付方式。由此,商业承兑汇票,汇票之间的清算,以及专门经营汇票生意的银行业,也就全都应运而生了。

  经营远程汇兑的银行,在阿拉伯语当中被称为哈瓦拉(Hawala),经营哈瓦拉的银行家,则被称为哈瓦拉达(Hawaladars)。哈瓦拉达银行家们往往会聚在商业城市当中,形成专门的银行家集市,类似于今天的金融街。在集市上经营银行业的哈瓦拉达银行家,以及分布在不同时空环境下、无数个集市中的哈瓦拉银行,组成了当时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融资汇兑渠道,他们收取存款,发放贷款,并且将大笔资金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同时集中处理票据清算业务。

  由此,今天伊朗的伊斯法罕和伊拉克的巴士拉就成了中世纪丝绸之路上面向东方的两个重要贸易节点。于是,伊斯法罕银行家集市上汇聚了200家银行,巴士拉的金融街上汇聚了400—1000家银行。当时,巴士拉几乎成为整个阿拉伯世界的金融中心,几乎每个商人都在巴士拉的哈瓦拉银行里拥有自己的银行账户,商人们在集市上贸易的时候,只使用自己的银行支票(Khattsaraf)来支付货款。银行家们也发行汇票,用以支付远距离的国际贸易。

  这种汇票在波斯语里叫作“苏福塔亚”(Suftaja,音译),一张典型的苏福塔亚汇票往往左上角写的是目的地付款银行的名称,接着下面一行是应支付给持票人的金额数字,最后,左下角写的是持票人在出发地的存款开户银行,也即这张汇票所含支付命令的发出者。比如,有商人要带一笔620迪拉姆银币的款项从巴士拉赶往开罗,而这位商人在巴士拉的一家银行拥有储蓄账户,假设这家银行叫阿布银行,而阿布银行又在开罗有一家关联银行,假设叫伊本银行,那么这位商人就会去巴士拉的阿布银行开一张苏福塔亚汇票,上面写着“奉神之名,伊本银行将支付620迪拉姆银币给持票人”。落款是开票人阿布银行。

  由此,巴士拉的银行网点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巴士拉银行业发行的汇票、支票等商业票据,几乎支配了整个世界的工农业实体经济。当你生产、贩卖商品只能通过巴士拉银行的商业票据的时候,那么你就成了巴士拉银行家们的奴隶。巴士拉银行家的殖民地遍天下。生活在公元10世纪左右,即唐宋之交的一位波斯历史和地理学家伊本·哈马达尼曾经写道,巴士拉人是天底下最大的财主,任何人到最偏远的中亚费尔干纳盆地,或者摩洛哥西部边缘地带去旅行时,肯定会在那里找到一位巴士拉银行家。

  公元8世纪的宗教律法学家就已经将商业伙伴关系的功能定义为一种“资本扩张”,也就是“扩大或创造资本的方法”。而在阿拉伯语中,有个词“阿马尔”专门用来指代“资本”,这个词也可以翻译成“货币”,它的意思是货币形式的资本,或者就是“货币资本”。公元11世纪,我国北宋年间的另一位中东宗教律法学者——萨拉克西在分析康曼达合伙合同时写道,“投资者将资本委托给代理人,目标就是获取利润”。而且,宗教律法允许人们缔结康曼达商业合伙协议,因为人们需要这类合同:资本所有者可能无法找到有利可图的交易活动,能够找到市场机遇的商人又可能没有资本,除非通过资本运动和贸易活动这两种方式,否则根本无法获得利润。

  由此可见,中东地区的宗教律法和哲学、政治经济学传统,都是完全支持各种商业创新的,但是宗教律法对于金融创新却存在致命的威胁,那就是源自中东地区的宗教律法普遍禁止在借贷关系中收取利息。比如《出埃及记》就明确规定,“如果你借钱给我的人民,就是与你们在一起的穷人,你对待他们不可像放债的人一样,不可在他们身上取利。”除此之外,《申命记》和《利未记》中也都禁止从借贷中收取利息。实际上,整个闪米特一神教体系全都禁止放贷生息。然而,在商业实践当中,借贷资金并支付费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商业需求。于是,活跃在中东地区的犹太商人与阿拉伯商人一道,发展出种种金融技术,来巧妙地规避宗教律法的禁止令。

  比如,犹太商人就发展出一种叫“塔尔沙”(Tarsha)的商业机制,意思是“双方默认的利息”。在塔尔沙机制下,卖家会允许买家延迟付款,而买家在付款的时候,会为商品支付比平时更高的价格,实际就是买方以赊销方式贷款并加上利息偿还。阿拉伯商人则发明了苏福塔亚汇票制度,买方往往在延期支付的汇票上填写一个高于实际成交金额的数字,以此连本带利支付最初卖家授予的商业信贷。此外,中东地区的银行家往往在信贷合同中,写明实际放贷金额按照协议纸面金额打折发放,或者规定一个比实际放贷金额高一些的协议纸面金额,以本金折扣的形式来变相收取利息。这为金融业的发展打开了方便之门。

  从此,卡里米商人群体在埃及迅速崛起。不像同时代的欧洲商人和中国商人,卡里米商人既不迷恋土地,也不充当统治者的包税商人,而完全以市场导向的商业贸易和金融业为其核心业务:他们通过康曼达合同,与统治者结成商业伙伴关系,在代理人的主持下,使用帝国皇室和达官显贵们的船队,穿行在地中海、红海和印度洋上,把生意做到意大利、西班牙、印度和南洋群岛;通过各地的代理人实际主宰了世界中各个主要商业市镇和这些市镇中的商品专营集市以及各种交易所;为各种大项目提供融资,他们建立银行吸收存款、提供贷款;不但借钱给哈里发、苏丹、埃米尔、国王、酋长、将军、总督,还贷款给欧洲人,利息往往高达30%;不但通过贷款帮助自己的客户,在必要时还提供士兵和武器。

  到了14世纪中叶,即我国明朝前期,卡里米商人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他们在开罗经营大型国际银行,1351年至1352年,他们向被埃及苏丹囚禁的也门国王提供巨额贷款以支付赎金;1352年,当叙利亚发生反抗埃及阿尤布王朝统治的起义时,苏丹需要巨额融资以进行军事远征,向卡里米商人贷款,而商人们竟然拒绝了朝廷的贷款请求,他们转而从苏丹那里以实际价值购买了某些资产和产品,以此来为苏丹的军事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显然卡里米商人质疑君主的偿债能力,要求君主以实物资产和产品为抵押提供了这笔融资,并在提供融资的同时,就取消了君主的抵押品赎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