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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悦购家”超市在前期宣传中,向消费者承诺交款购买商品后可获得退款,相当于免费得商品,事后却拒绝履行承诺,并以“商品已交由代售,需售出后方可退款”等理由推脱。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与消费者的约定,也涉嫌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要增强防范意识,警惕各类消费陷阱,谨慎参加以“免费健康讲座”“免费体验”“免费旅游”等形式进行的商业推广活动,避免被“洗脑”式宣传诱导而冲动消费。
游泳馆负责人表示,开课后卡内费用无法退还这是“行规”,并强调“已经支付了员工预付款提成,无法要回”。消协工作人员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25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您看,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写了,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您那个概不退款,正好在无效范围内。”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祁女士单方解约,承担20%的违约责任,支付300元违约金,游泳馆退还1200元。
这起案件有两点值得深思。一是消费者单方毁约是否要担责?静海区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答案是肯定的。祁女士因自身原因不能上课,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调解时支持经营者扣除20%违约金。二是“概不退款”这类条款是否有效?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允许经营者用格式条款“一刀切”地排除消费者的退款权利。但现实中,大量经营者仍然把这些无效条款写在合同里,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让其“知难而退”。
事后,孩子的母亲孙女士冲进店里:“我孩子才13岁,花这么多钱买手机,你们问都不问家长一声?”她要求退货退款,商家表示,手机已经拆封,不能退。孙女士就此事投诉到滨海新区消费者协会杭州道所分会。消协工作人员调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工作人员解释,13岁少年独自购买2899元手机,明显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家长不追认,这笔交易就不成立。最终,双方和解:消费者退还手机,经营者退还2800元(扣除已使用的99元代金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