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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等行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涉及的案件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单用途预付卡”等特殊消费形态。案例聚焦民生领域热点痛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比如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食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美容机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过度医疗等医疗安全隐患。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快递取件码小票上的虚假商业信息等,检察机关通过研建数据模型、开展专项监督,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督促行业乱象整治,助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GB 41700-2022)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味外的调味电子烟,不应使电子烟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味外的其他风味,防止因增加引诱性或者添加有害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明知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线下连锁门店,以赠送、搭售等方式销售已经停止生产销售的某品牌水果味及其他非烟草味电子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公安机关正在开展刑事侦查,上海市消保委缺乏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起诉证据的相应途径。同时因电子烟销售属于新兴业态,虽然社会关注度较高,但广大消费者并不熟悉电子烟可能造成的健康风险和国家已经实施的强制性标准,涉案主体销售非国标电子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需要进一步开展法律论证。2024年3月11日,上海市消保委向上海二分院提交《申请支持起诉函》,申请上海二分院支持起诉。上海二分院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程序协助上海市消保委调取相关证据。上海市消保委、上海二分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等联合约谈了涉案企业,进一步查明了侵害公益的主要事实。经查,某公司在明知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以赠送、搭售等方式销售共计4.8万余个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实际销售金额270万余元,非法获利25万余元。
2024年3月15日,上海市消保委向集中管辖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日,上海二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2024年7月23日,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上海二分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经举证质证,某公司认可了上海市消保委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愿意接受上海市消保委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公益损失等全部诉请。在法院主持下,上海市消保委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布消费警示,以其非法获利数额为基数1倍支付公益赔偿金257641.43元至消费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上海三中院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19日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2024年9月26日,上海市三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及时履行了调解书的全部内容。
电子烟行业作为新消费业态,国家及时发布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旨在通过规范技术要求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在销售电子烟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违反相关电子烟管理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协助调查、提供法律咨询、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共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以来,孙某某、刘某某在四川省巴中市某地合伙经营某化肥厂期间,采用冒用生产厂家和厂址、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在案证据查明已销售的12批次化肥货值金额共计73142.5元,涉及农民消费者200余人。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厂现场查获4批次60余吨未销售化肥。经检验,该厂生产、销售的化肥总磷超标,可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甚至引起土壤板结,破坏耕地,侵犯众多农民消费者权益,破坏农资市场秩序。
四川省消委会通过向检察机关了解刑事案件情况,走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案涉化肥的销售范围、对农业生产以及耕地的影响,听取检测机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巴中市检察院意见建议,厘清案涉销售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保护组织是否属于诉讼适格主体、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疑难问题,并就拟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经过调研论证,四川省消委会认为,该案不仅侵犯了众多农民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耕地和农业生产,检察机关介入有助于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决定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协助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2024年2月4日,四川省消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四川省消委会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提出分步赔偿的意见,四川省消委会在巴中市检察院支持协助下,就被告赔偿能力、赔偿方式可行性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实地走访了解其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困难,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核实,提出采用退还现金与赔偿农资相结合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利益。3月1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巴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根据起诉意见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四川省消委会指定的公益账户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元分三年以企业生产的合格化肥进行实物抵偿。
为规范退赔资金的管理使用,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制定了《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明确对于能提供有效交易凭证的农民消费者直接退还货款,剩余退赔金作为公益活动购买农资赠送受侵害集中区域、尤其是集中区域内的农村贫困消费者,切实体现惩罚性赔偿金公益价值;巴中市检察院全过程参与、监督赔偿资金使用。5月7日,被告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后,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通过在官方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现场走访核实等途径公开征集受害农民消费者信息,并认线名农民先期发放退赔款43325元,剩余退赔款和赔偿金将在三年内用农资化肥折抵,于春耕时节等节点向受害集中区的农民消费者赠送发放。
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陈某某先后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等公司,销售保健食品。2016年下半年开始,某公司与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等地经销商合作,由经销商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将老年人骗至某公司在常州、无锡、镇江等地设立的销售平台,通过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伪造检测报告、冒充专家讲课咨询、夸大病情等方式,诱骗近600名老年人相信其产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癌症肿瘤、糖尿病和老年痴呆等疾病,以每瓶近400元的高价购买每瓶成本仅10多元的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1616127元。
常州市检察院查明,某公司委托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生产保健食品,并通过各地的经销商组织老年人前往该公司设立的销售平台,进行欺诈宣传及售卖行为。通过调阅某公司财务报表、财务人员笔录,查询某公司及其员工银行交易明细,查明陈某某作为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某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取某公司销售款,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在支付员工工资、提成等费用后,将销售款提现归个人使用。常州市检察院认定陈某某与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应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涉案部分产品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常州市检察院经咨询相关专家,查明案涉产品主要成分不具备其宣称的治疗功效。某公司虚假宣传保健品治疗功效,欺诈销售产品行为不但造成众多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造成老年人相信产品能预防和治疗疾病,而耽误疾病治疗,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某公司欺诈宣传、销售行为持续长达3年,被骗老年人遍布江、浙、沪、皖四省市,销售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8日,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陈某某共同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34848381元。检察机关同步建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某公司、陈某某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作为财产线索移送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实际查封房产12套、汽车5辆,冻结银行存款9万余元。2022年9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非法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宣称保健品治病功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不但造成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导致老年人轻信产品预防治病功效,耽误正常疾病治疗,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非法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应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民事责任主体,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连带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严惩保健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有效遏制“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医院”)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年均诊疗手术患者1500余人。该医院自2020年以来,每年都因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022年11月,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黄石市卫健委”)组织相关专家随机抽查涉案医院125份病例,认定其中113份病例存在对未达到手术指征、不符合手术条件、有手术禁忌症的患者实施手术及违反诊疗流程实施手术等过度医疗违法行为,加重患者就医负担,严重扰乱医疗秩序。
2023年4月14日,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石市检察院”)收到黄石市卫健委移送的案件线索。黄石市卫健委认为已有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涉案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商请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惩戒、遏制过度医疗等医疗乱象。黄石市检察院通过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医疗保障局、税务机关、银行、市医学会、涉案医院等询问、咨询相关人员,调取涉案医院市场主体信息、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经营状态,行政执法卷宗等,初步查明涉案医院存在实施过度医疗等侵害众多患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6日,黄石市检察院商请黄石市卫健委委托具有医疗鉴定资质的机构对125份抽样病历中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医疗行为及相应费用进行评估。2023年7月25日,黄石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技术专家咨询意见书》,认定上述125份病例中对“未达到手术指征”“无手术适应症”“有手术禁忌症”的患者实施手术的过度医疗行为,占抽取总样本的49.5%,涉及的医疗费用为176673.65元。黄石市检察院认为,涉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实施过度医疗行为,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3年8月28日,黄石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年8月29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0月25日,黄石市检察院以涉案医院为被告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30020.95元。
2024年4月19日,黄石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黄石市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过度医疗行为可以通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诊疗规范予以判断。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对过度医疗行为的判定可通过病历审查实现。医学会等有资质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病历审查后出具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营利性诊疗、护理、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虚列服务项目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治疗……”本案医疗机构故意告知医疗患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构成欺诈,检察机关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为进一步排查线索,朝阳区检察院建用“单用途预付卡规范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抓取涉预付费12345投诉举报数据、部分线上平台发售预付卡数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辖区内相关行业经营企业数据,汇总形成发行预付卡企业数据池,与预付卡备案企业数据和资金存管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发现发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线条,未按规定进行资金存管线条,超限额发行预付卡线月,朝阳区检察院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不规范问题依法立案后,多次前往发行预付卡企业实地走访,组织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梳理职责分工,了解本区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运营情况以及预付卡监管难点。
2024年5月30日,朝阳区检察院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向区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未及时、准确、完整备案和资金存管、超限额发行的企业进行查处,加强对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工作。区体育局高度重视,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116家问题企业责令整改,对2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有效解决200余件预付费投诉案件,体育培训类企业在资金存管平台累计存管金额增加至351万余元。朝阳区检察院与区文旅局、区卫健委等6家行政机关磋商,相关单位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372家企业责令整改,新增备案企业102家,资金存管平台入驻企业增加206家,累计存管资金量由105.22万元增长至8967.07万元,平台售卖率由60.08%提升至95.14%。
为进一步加强预付费问题及时精准预警,促进综合治理,朝阳区检察院与区预付费清理整治专项工作组多次召开座谈会,制定《关于协同提升预付式消费领域预警能力的工作机制》,通过深入分析已“跑路”企业特征和规律,构建风险企业“大数据画像”,提炼出14个预警指标,植入“朝阳预警通风险监测平台”,将由此发现的15家高风险企业线索移送相关单位,助推行政机关办理了“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经对12345投诉信息进行梳理,涉预付费问题投诉数量同比下降40%。
检察机关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预付式消费”退费难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分析症结所在,建立数据模型并推广应用,借助数据分析提升监督精准性,助推更广范围内整治“预付式消费”乱象。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聚焦治理难点,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等问题,同时从源头推动发卡企业在预付费资金存管平台上完成资金存管。深化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建立工作机制、构建风险企业画像、实时监测企业风险、线索移送等“组合拳”,助推本地区预付费问题高水平治理,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2024年5月初,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廊坊市检察院”)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发现上述案件线日立案后,调取了涉案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诊疗记录和病历资料、行政执法台账、从业人员相关资质,并对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患者进行询问。通过梳理证据,确定涉案医疗机构存在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违法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虚假宣传误导、招揽病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廊坊市院于2024年6月6日向负有医疗机构监管职责的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对涉案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整治。二是全面核查涉案从事医疗行为人员资质,对违法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依法依规处理。三是对案涉医疗违法行为在全市开展系统排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四是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起诉后,市卫健委多次与检察机关会商法律适用问题,对涉案违法问题均予认定,责令涉案医疗机构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查处。同时,为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保障广大患者诊疗安全,市卫健委印发《廊坊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核查工作方案》,对违规开展禁限类医疗技术、超出医疗器械使用说明开展医疗技术等问题开展系统整治,共整治问题医疗机构13家,查处非卫生技术人员2人,执业医师2人,罚款156500元;召开全市卫健系统执法工作培训会议,培训执法人员300余人;将虚假宣传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处罚21400元。
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故意模糊混淆相关医疗技术概念,打着“血液净化”招牌,吹嘘包治百病,利用老年人辨别能力差的弱点,以及基础病患者迫切恢复健康的心理,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和非卫生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所谓“血液净化”。就诊患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不仅支付高额治疗费用,其健康安全亦未得到有效保障。检察机关紧盯医疗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司法手段,积极借助专业“外脑”力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整治违法违规问题,彻底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就医安全和健康权益。
2024年1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溪市检察院”)根据政协委员反映的问题发现该线日决定立案。慈溪市检察院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购买记录、病历等相关资料,并抽样选取慈溪市5家经营时间久、平台销量高、有较高认可度的店铺开展调查核实。经勘验店铺厨房、询问店铺负责人,发现上述店铺在外卖平台上出售的名为“肥牛卷”“撒尿牛丸”“羊肉卷”“牛扒”等菜品,备注的原料信息为牛肉、羊肉,但实际是以鸭肉、鸡皮、牛脂肪等材料制作,以假充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2024年7月16日,慈溪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已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处理,全面排查其他类似情形,加大对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慈溪市277家同类店铺分批次开展执法检查,并先后4次邀请检察机关见证监督。2024年8月23日,慈溪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外卖平台代表和部分餐饮经营户参加听证。经听证评议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市场监管局开展集中治理,综合评判经营者主观恶性、经营时间、获利数额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分别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行政罚款等方式分级分类处置,确保“过罚相当”;外卖平台进一步完善网络监管举措,规范化推动行业自治;餐饮经营户积极配合整改。
2024年9月,慈溪市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某外卖平台杭州总公司驻宁波工作站召开圆桌会议,组织各方就落实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完善行业监管举措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市场监管局拟制《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告知书》,将定期告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巡查事项;某外卖平善平台监管举措,在网络经营注册阶段增设专门提醒,加强对餐饮经营户的线上告知;加大线下巡查力度,并将平台举报线索、数据共享至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在慈溪地区率先试点,将餐饮企业在外卖平台上传真实食材信息、照片作为评定“透明餐厅”“食无忧”等优质商家的依据。
崂山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此类二维码系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快递入库取件管理系统在后台统一投放,除正常的商业信息外,还存在以下“陷阱”:通过捆绑下载未知软件或以填写“礼品”领取信息等方式套取个人信息;扫码后出现其他链接,诱导消费者加入引流诈骗群,实施刷单返利、虚假贷款等诈骗钱财行为。针对上述违法情形,多个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诱导消费等致使消费者存在权益受损风险行为具有监管职责;公安部门对消费者遭遇电信诈骗、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等情形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崂山区检察院遂于2024年11月1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此外,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行业的规范发展负有行业监管职责,但因仅市级以上设立邮政机构,崂山区检察院遂将该案线索报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检察院”)。
崂山区检察院立案后,与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崂山区公安分局开展磋商,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某快递驿站投放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扫码商业信息行为进行查处,并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经磋商,两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联合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发规范商业信息发布的提示函,督促其处理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商业性信息,加大对投放信息的核查力度,进行源头封堵。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逐步暂停崂山区内某快递驿站取件码小票的商业信息投放、暂停山东省域内某快递驿站取件号码单“话费券类”商业信息投放,并以崂山区为试点区域,在原二维码投放区域印制反诈宣传提示语,提醒消费者谨慎扫描快递面单、包装盒、包裹内卡片上的二维码。
2024年12月,青岛市检察院在全市辖区部署开展寄递行业规范经营专项监督行动,与青岛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青岛市邮政局”)进行磋商,督促其规范快递面单、取件码等商业营销行为,加大对寄递行业监管力度,健全、完善寄递风险防控机制。青岛市邮政局积极部署开展检查专项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召开全市寄递行业安全警示教育会,通报相关案件情况,要求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提升寄递渠道安全防范能力。
2025年1月,青岛市检察院联合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邮政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推动某科技有限公司尽快上线运行商业信息合法性审核新机制,实现全国范围内某快递驿站快递取件码小票虚假信息源头治理,并在各驿站醒目位置增加动态反诈宣传点位。在商业信息合法性审核新机制上线余个某快递驿站站点取件码小票商业信息替换为反诈宣传提示语。1月15日,青岛市检察院牵头,青岛市两级检察机关、青岛市邮政局、青岛市公安局以及崂山区消保委联合开展“警惕包裹中的陷阱”主题普法宣传,取得良好成效。
快递驿站作为社区化、便捷式寄递物品收发服务点,提供寄递物品代收和保管服务,为群众日常收发快递提供了极大便利。检察机关针对终端快递取件环节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督促市场监管、公安、邮政管理部门充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诈和行业监管等法定职责,与消保委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以个案办理推动全域治理。通过督促行政监管部门推动平台公司完善商业信息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反电诈治理的端口前移,促进快递取件安全问题的源头治理。
2022年11月,长垣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垣市检察院”)在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上述线索后,予以立案调查。长垣市检察院采取现场勘验、询问违法行为人、咨询专业人员、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并调取案涉生活美容店营业执照和营业收入、顾客资料档案等书证材料,查明长垣市辖区内十余家生活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注射瘦脸针、割双眼皮、整形手术等医疗美容项目,并且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2022年11月29日,长垣市检察院向长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案涉生活美容场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卫健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虽按期书面回复已整改到位,但经长垣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其并未对案涉长垣市某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垣市某公司)和河南某医疗美容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经营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理。
2023年10月11日,长垣市检察院依法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市卫健委依法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庭审过程中,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其已作出行政处罚,已依法履职的抗辩理由,长垣市检察院将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的三次现场调查视频、相关美容院询问笔录、相关美容院营业收入明细、实施医美项目的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出示,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收入与案涉公司的实际违法收入相差甚远。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卫健委撤销了其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4月11日,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7月,市卫健委依据法院判决,重新对案涉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收入等进行了调查,依法对案涉公司重新作出罚没22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市卫健委在全域内开展专项整顿,完善监管机制,切实规范美容机构的经营活动。
某农贸市场是贵州省安顺市规模最大的水果、蔬菜、肉类、水产一级批发市场,每天有1300余吨农产品销往安顺所辖6个县区及周边六盘水市、毕节市等地的90余个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允许未提供进货凭证和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入场且未开展场内快速检测,导致部分来源追溯不明的水果、蔬菜外销后被检出多种重金属、农药残留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4月17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检察院”)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中发现,从某农贸市场销往外地超市的果蔬在销售地被抽检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遂依法立案办理。通过询问市场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农产品入场和销售流程并调阅6个销售地检测报告,查明位于西秀区产业园区的某农贸市场系安顺市唯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其开办者允许无产地信息、未提供质量安全凭证的农产品入场,且在未开展场内快速检测的情况下即销往大量商超和农贸市场,先后有58批次农产品样品被检出“铅”“镉”2类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4至6倍,“毒死蜱”“腈苯唑”等19类农药残留超过最大残留限量6至9倍。经咨询安顺农科院“益心为公”专家志愿者,认为消费者长期食用重金属和农残超标的农产品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急、慢性中毒,严重的会影响神经系统、破坏肝脏功能。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有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某农贸市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责令开办者制定《安顺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商户入场须知》和《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张贴在市场醒目位置;对入场销售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进货查验专项检查,制发《关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行政提醒书》,进行食品安全专题培训暨约谈会,督促143家商户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入场农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合格证明等,并将4380条产地信息录入贵州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供下游商超和农贸市场的消费者查询溯源。
2024年10月22日,西秀区检察院联合区消费者协会邀请20余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开展质效评估。经实地走访某农贸市场,发现入场商户均有完善的进货台账,并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附有追溯码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供消费者扫码查看,开办者对场内40余种农产品样品随机抽检重金属和农残累计6200余批次,及时将不合格样品信息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后立案查处12件,下架不合格农产品10批次,且上述检测和查处信息均在市场入口对外公示。2024年中秋国庆和2025年元旦期间,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陆续抽检样品40批次,合格率均为100%,该批发市场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消费者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得到切实保护。
农贸批发市场是农产品的供应源头和销售枢纽,来自不同产地的食用农产品汇集于此,再流向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最终流向广大消费者群体,其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检察机关聚焦大型农贸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责令批发市场开办者依法履行食品溯源和快速检测两项管控农产品安全风险的法定义务,并追溯到供应链源头开展集中整治,全力守护百姓“菜篮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