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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存在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现象,使得国家资产损失严重。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供应,一部分村民就钻法律的空子,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部分村民在宅基地批准后,用宅基地建成小型工厂、商业房、饭店等,改变了宅基地用途。还有一部分村庄借宅基地之名搞房地产开发,这种情况主要见于城乡结合部和集镇所在地,一是以农村宅基地的名义申报,统一建房,向社会出售;二是未经批准,村集体就占用大量土地建住宅向社会出售。
随着“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各地在村庄规划上普遍滞后,大多数村庄规划不符合农民的建房意愿,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少数地方虽然搞了新规划,但有的规划不够科学合理,只注重村庄的整齐划一,而忽视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到处发生。此外,部分村庄建设由于有的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不太符合实际,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有的虽然符合实际,但损害到大多数人的眼前利益,操作起来也困难重重,阻力不小。
坚持规划先行,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村庄建设规划要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旧村庄为依托,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充分利用村内各种废弃地、闲置地,合理布局公共设施用地、生产用地、道路用地和宅基地。
此外,可建立农村宅基地置换机制,针对一些家庭并不富裕的村民特别是生活困难村民的住房要求,选择一批年代较新、质量可靠又不影响规划大局的收回房屋进入置换领域,村集体可以允许这些村民以宅基地作价的方式获取房屋,既满足了特定对象的住房需求,又使村集体通过置换的方式掌握一定的宅基地资源。探索建立宅基地自主流动机制。根据村民建房用地需求状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以依法自愿、一对一置换为原则,鼓励村民将原宅基地或者符合规划的自留地,流转给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