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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定牌加工商标诉讼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总(十二则)澳门威尼斯人娱乐场-Venetian Macao Casino

作者:小编2024-10-12 09: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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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定牌加工商标诉讼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总(十二则)澳门威尼斯人娱乐场-Venetian Macao Casino

  2005年6月15日,永胜公司与美国R.B.IINTERNATIONALINC.(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国内代理商无锡艾尔比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签订定牌出口合同一份,约定:鉴于美国公司在美国拥有合法的“RBI”注册商标,现委托永胜公司定牌生产“RBI”品牌轴承并直接出口美国。合同另约定,交货地点为美国公司指定的上海出口货物仓库,由美国公司向永胜公司提供相关商标标识及小包装,若需在轴承上打印“RBI”商标,则由永胜公司根据美国公司提供样品制作等。

  关于判断原告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而商标法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于涉外定牌加工出口的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市场,而且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为美国朱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在美国市场相关消费者通过商标标识区分商品的来源为美国朱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而由于涉案产品全部出口,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中国国内的消费者不存在对该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010年1月19日,无锡某公司申报出口。同年2月10日,上海海关向其发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无锡某公司随即向海关提出异议。经查,被扣留的牛仔裤吊牌及腰背贴显示“CROCODILELADIES”,吊牌及水洗标上有“Crocodile及图”标识。吊牌上有亨籍公司的名称、地址、网址,并有销售商亨籍公司,韩国原料、中国加工,本制品是亨籍服装株式会社企划,并与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在技术及品牌合作的产品,大韩民国著名品牌认证等文字。

  本案中,光宇公司在使用时将“UGG”与“GrandAustralia”分成两行,且刻意放大“UGG”以达到突出使用的目的。“GrandAustralia”只有“UGG”的1/4大小,上述尺寸的差别足以使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都集中在“UGG”上。按照普通的购买物品的观看距离只能看清“UGG”,而不能看清“GrandAustralia”,从而导致被控商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UGG”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因此,应认定光宇公司在与德克斯公司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构成侵权。

  喻德新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 “SOYOD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刷制品等。2010年6月16日,喻德新与佳弘贸易公司、佳弘刷业公司三方就涉案商标签订商标许可协议。2001年6月至2002年7月间,喻德新任淮安同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润公司)业务员,在此期间内,同润公司曾与SOYODA S.A.公司授权的东元玉光天津公司进行了标有“SOYODA”牌商标油漆刷的贸易行为。

  容大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0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4年9月10日,容大公司申请报关出口墨西哥价额共计29920美元的调整臂。同年10月20日,梅山海关书面通知于逊刚,该海关已根据于逊刚的申请将上述容大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使用了“ROADAGE”商标的调整臂340箱2176个扣留。从梅山海关调取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表明,被诉侵权产品盖板正面均标有“ROADAGE”或“Roadage”标识,其纸质外包装上都标示了“ROADAGE及图”标识。DAVASA公司曾授权容大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在卡车零配件生产时使用其“ROADAGE”标识。

  于逊刚再审辩称,DAVASA公司的代表人作为案外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在2000年就与于逊刚经营的玉环新龙机械有限公司建立了代理商合作关系,后其离职成立DAVASA公司。DAVASA公司于2005年先后与玉环新龙机械有限公司和浙江路杰机械有限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涉案商标在汽配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DASAVA公司在注册之前即已充分接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但仍在墨西哥申请注册“Roadage”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浙江高院认为,从容大公司使用的商标形态来看,DAVASA公司授权其使用的商标“Roadage”英文字母均为实心,而涉案商标中的Road为空心,age为实心;被诉侵权产品除使用授权商标的形态,还多次使用与授权商标不完全一致而与涉案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形态。根据于逊刚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2014年3月29日容大公司获得授权之前,就已经将包含道路图形的“”标识使用在其产品宣传中,而容大公司在其授权商标并不包含道路图形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含有“”标识,容大公司显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在国际贸易中,接受国外委托方委托进行贴牌加工的国内受托方应当对该委托方是否在境外享有商标权以及该商标的具体形态进行审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工侵害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于逊刚宣传其注册商标的实际情况,涉案商标早已及于国外市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使被诉侵权产品系进入墨西哥市场,但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也销往同一境外市场,故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客观上势必导致国内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实质损害,因而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海关不能认定该批椅子是否侵权。国合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5万元。为证明其在2000年时即已使用“GCI OUTDOOR及图”的标识,国合公司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该合同载明签约日期为2000年6月6日,需方为“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并加盖公章。但国合公司的企业名称直至2003年2月28日时才由原中国宁波国际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而来。国合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合同显系伪造。

  关于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图形商标并突出“HONDA”的文字部分,缩小“KIT”的文字部分,明显在突出和强调涉案商品中“HONDA”文字及图形的使用和视觉效果,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不可能接触到该产品,因此不存在让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问题,没有损害本田株式会社的实际利益,且商标具有地域性特征,将HONDA部分的文字突出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缅甸国内的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问题,不在我国商标法可以评判的范围之内,从而认定不侵权。